河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增强科研积累,鼓励开创性研究,逐步形成不同特色和优势的研究领域,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水平,为申请省级和国家级科研项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校特设立“河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 学校每年根据经费预算从科研事业费中拨专款用于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资助。科研基金项目包括以下五类:
1、博士(后)科研启动基金;
2、青年科研基金;
3、一般科研基金;
4、重点科研基金;
5、应用开发科研基金。
6、第三条 科研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坚持“择优支持、公平竞争”的原则,组织对我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进行资助和管理。
第二章 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报课题为自由选题(不宜是厅局级或厅局级以上课题的子课题),选题新颖,具有特色,鼓励研究方法的创新,鼓励不同学科的交叉,鼓励面向市场的应用研究,课题周期一般1—3年。
2、基础研究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应用研究优先资助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选题。要求立论根据充分,研究内容突出,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实事求是。一般能在1—3年内取得成果。
3、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人员结构合理,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前期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有保证。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实事求是,无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我校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具备独立开展科学研究能力的在编教职员工。其中:
1、博士(后)科研启动基金申请者必须是博士(后)毕业并取得学位证书来校工作的人员。资助额度为文科5万元,理科10万元;
2、青年科研基金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历或已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岁(含40岁)。资助额度为2000—5000元;
3、面上科研基金申请者年龄不限,一般应具有副高级职称。资助额度为4000—10000元;
4、重点科研基金应瞄准国家目标和地方需求,从我校已有的优势研究领域或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交叉学科领域中优选产生,每年4—5项。资助额度为2—5万元;
5、应用开发科研基金应面向市场,已经完成小试且具有较大应用前景。每年2—3项。资助额度为3—10万元。
第六条 科研基金申请者每年9月向所在单位申报,填写《河北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审筛选后签署意见报送学校科技处一式三份。
第七条 学校每年受理申请一次,截止时间为9月底。10月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核准。
第八条 对重点项目和应用项目立项后,科技处代表学校与课题主持人签定任务合同书,双方签字盖章留存,项目即发布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
计算、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差旅费等;实验动(植)物购买、养殖费等;科技文献资料收集和查新费;研究报告、论文的抄录、誊印、复印、印刷和版面费;成果鉴定、评审、报奖、专利申请等有关开支必要费用等。
2、验材料费
实验材料、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对外加工等协作费等。
3、仪器设备费
购买最主要的图书资料、小型辅助性仪器设备;应用开发项目购置部分专用仪器设备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其他按财务规定可以开支的费用。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的支出,必须由课题负责人经办签字,到科技处进行审查核实后,方可准予报销。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科技处代表学校对已资助项目成果进行跟踪管理。课题主持人应随时向科技处汇报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向科技处提交《河北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一年以上无进展,即行撤销资助。如所在单位创造条件或调整课题组人员后仍能继续完成课题研究计划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审查同意批复后,继续该课题的研究。
第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如确需中止、撤销课题,则按立项的程序,逐级申报审查,经批准后执行。违背基金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学校核实后予以公布,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按期完成申请书或合同书任务后,课题主持人以一定的成果形式向学校提交,科技处负责验收、备案和归档。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河北师范大学所有,发表论文或专著时要署明“河北师范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The Project Supportedby ScienceFoundation Of Hebei Normal University)”字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