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发布人:马克思学院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1-04 浏览次数:0次
河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能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符合高等教育改革要求和发展方向,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有较大的示范作用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 成果应集中体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重构课程结构及教学内容;改革教学管理,推行学分制改革,实施按大类招生;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习过程考察和学生能力评价等方面。
第四条 在同等水平条件下,向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的专任教师倾斜,向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倾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二年申报、评审、奖励一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凡我校教职员工,在教学工作中(主要指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形成的,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果的、经过实践检验的教学成果,均可以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励。
(二)申报成果的研究项目一般应经过有关部门的立项或批准,并且项目已经完成,有立项或批准部门的结项证书或成果鉴定。
(三)教学成果必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成效。检验时间指教学成果正式付诸实施或试行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时间。
(四)理论研究成果应以论文、论著、教材等形式体现。论文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杂志上发表,论著、教材应正式出版;教材类须被本学校或同类学校使用(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证明)。实施方案和研究报告要体现改革创新和可操作性。
(五)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主要完成人是指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教学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申报,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成果完成人必须是成果的主要实际参与者,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一)申请人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励申请书》,并提交反映该项成果的论文、论著和实践效果检验报告等佐证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上报。
(二)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组织专家通过审阅材料、评议、投票表决等环节产生奖励对象及获奖层次。公示无异议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对获奖教学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教学成果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和行政处分,该成果负责人、主要参与人五年内不允许申报学校的任何奖励或项目。
第四章 成果奖励
第八条 教学成果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获奖成果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每项的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优先推荐一等奖成果申报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