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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河北师范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

(二)河北师范大学在册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三)以河北师范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河北师范大学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守如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认真检索相关文献,了解相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使用和介绍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如实说明;引用或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

(二)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协议、签定并认真执行任务合同。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须是项目实际研究人员、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三)发表、发布学术成果,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被SCI、EI等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四)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五)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按对科研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所有署名人审阅,责任作者要对学术成果负完全责任,署名人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任。

(六)学术成果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实际的评价。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全面、客观、公正。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未经严格论证而捏造学术结论,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四)在各种材料的填报中,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意见、成果奖励证书、项目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或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学术成果。

(五)在未参与实质研究的学术成果上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犯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聘或开除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提交法律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由此获得的一切奖励和资格。

第六条 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校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技处,具体接受投诉。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在一周内通知被投诉人,并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汇报。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听取被投诉人申辩,决定是否对该举报立案。

第九条 投诉一经立案,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即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将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记入被投诉人档案。

第十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投诉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校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严肃查处故意诬告、打击报复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河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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