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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0

为加强学校科学研究基金的规划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现就《河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04]3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1、申报学校基金的课题组负责人,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校内基金项目的申报;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不含二个)校内基金项目的申报;在研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学校基金。

2、不得以博士毕业论文的内容申请校内博士基金。

3、申报应用开发基金的项目,应具备小试完成的成熟条件,或有充分的前期研究基础。

4、各学院要保证教师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知情权,申报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推荐结果应在学院内公示。

5、项目承担期间,课题组负责人或成员因工作调动、出国、重病等,可以更换、调整。更换课题组负责人或调整成员,由课题组负责人填写《河北师范大学研究项目变更情况申请表》,学院负责科研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调整原则要有利于课题研究和保证成果研究质量。

6、项目承担期间,可以修改、变更项目计划。如调整研究内容,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期限,或中止项目。修改、变更项目计划,由课题组负责人填写《河北师范大学项目变更情况申请表》,学院负责科研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

7、按时办理结项手续。结项填写《河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表》,一式一份,并附成果发表原件,学院负责科研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结项成果至少要有一种研究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为项目负责人,并标注“河北师范大学科研基金资助”字样。科技处每年一次组织结项鉴定,鉴定未通过者,两年内不得申报学校基金。

8、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经办签字,科技处审核,财务处报销。餐饮、旅游等与课题研究不直接相关的开支不予报销。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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